政治协商与民主监督的由来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统一战线组织,是进行政治协商的机关。
人民政协自诞生之日起,正是通过政治协商,确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体、政体和各种基本制度,通过了起临时宪法作用的《共同纲领》,新中国才得以建立。
1954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人民政协的性质、作用发生变化。陈毅同志在传达毛泽东同志的意见时说:“协商非常必要,这一条是主席对政协的根本看法。”周恩来同志也指出:“国家大政方针,仍要经过人民政协进行协商。”此后,政治协商便成为人民政协统一战线组织的基本职能之一。
人民政协在成立之初,并没有明确规定民主监督的职能。李维汉同志曾指出:“协商机关的专责就是搞政治协商。”1954年,毛泽东同志在谈到人民政协存在的必要性时,开始把给政府提意见明确列为政协的五项任务之一。在人民政协内部通过提意见、作批评实施监督的事实早已存在,而把监督正式作为一项职能则是随着1956年“长期共存、互相监督”方针的提出才逐渐明确。李维汉同志在中共八大会议上进一步阐明:“我们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基础上发扬统一战线中的民主传统,主要的是政治协商、共同工作、互相监督和自我教育的传统。”“我们必须创造一切必要的条件,以便利民主党派和无党派民主人士对我们进行监督,……并形成制度。”
1957年,《人民日报》以《贯彻人民政协的新精神》为题发表社论,指出:“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由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和各界民主人士共同组成的统一战线机构,它将随着各民主党派的长期共存而长期共存;同时,它也是对我们国家工作进行互相监督的主要形式之一。”这段表述,反映了社会上对监督成为人民政协职能这一事实的承认。
需要说明的是,民主监督一词在正式文件中使用是在1980年,中共中央转发《全国统战部长座谈会纪要》中提出:“政协是我国政治体制中贯彻社会主义民主、实行互相监督的重要形式。它的主要任务应当是实行政治协商和民主监督。”但这里讲的是主要任务,至人民政协第三部章程诞生后,人民政协政治协商和民主监督职能在文字上的表述才臻于完整。
(据《人民政协知识读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