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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届全国政协代表”不等同于“第一届全国政协委员”

来源: 发布时间:2026-04-03 14:38:07 浏览次数: 【字体:

1949年9月21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召开。当时,参会者被称为“第一届全国政协代表”而不是“第一届全国政协委员”,为何在有些史料里也出现“第一届全国政协委员”的称谓?本文就此作以阐述。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于1949年9月21日至9月30日在北平(今北京)隆重举行。中国共产党及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和无党派民主人士等代表和候补代表共662人参加了会议。由于当时国内还有部分地区没有解放,不具备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条件,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代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这次会议通过了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决定了新中国的国体、政体和各项基本政策等,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组织法》,决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都、国旗、国歌和纪年,选举产生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宣告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

由此可见,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协商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即协商建国,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参会者拥有立法权、选举权和决议权,所以称之为“政协代表”或“政协候补代表”,而不是“政协委员”。参加这次政协会议的代表和候补代表,和后来的“全国政协委员”从概念和意义上都是不一样的。

1949年9月30日,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闭幕式上,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主席、副主席及全体委员,选举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委员会委员。毛泽东等180人当选为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国委员会委员。次日(即10月1日)举行开国大典,毛泽东正式宣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成立。

需要说明的是,由于筹备开国大典和新中国成立伊始的诸多事宜,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于1949年10月9日在北京召开,出席会议的委员151名。会议选举毛泽东为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国委员会主席,周恩来、李济深、沈钧儒、郭沫若、陈叔通为副主席,李维汉为秘书长,刘少奇等21人为常务委员。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国委员会的工作机构,根据政协全国委员会工作条例的规定,在常务委员会下设秘书处和八个工作组,在秘书长领导下进行工作。也就是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以下简称“全国政协第一届全体会议”)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以下简称“全国政协一届一次会议”)并非同一概念。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选举产生第一届全国政协委员,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第一届全国政协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第一届全国政协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的履职时间都应从1949年10月9日全国政协一届一次会议闭幕算起。这一点,在人民政协史学习和研究中是值得引起注意的。

追溯历史,人民政协作为长期存在的统一战线组织,是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召开前就确定下来的。1949年8月,在新政治协商会议筹备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上,周恩来向各民主党派阐述了中国共产党的主张,即人民民主国家需要统一战线,政协是统一战线组织,不应该开一次会议就结束,而应该长期存在。毛泽东说:“政协全体会议闭幕后,要有一个经常性的组织,这个组织的名称要固定一下,就叫作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刘少奇代表中国共产党在政协第一届全体会议上的讲话中明确指出,人民政协“将长期地继续在中国存在,并将在一切必要的地方建立它的地方组织”。中共中央的上述主张,体现到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上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组织法》中,以立法形式确立了人民政协是人民民主统一战线的组织形式,使其长期存在。

综上,1949年9月21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开幕时,出席会议人员标准称谓是“第一届全国政协代表”或“第一届全国政协候补代表”,总计662人。9月30日政协会议闭幕当天从中选举出第一届全国政协委员180人,“第一届全国政协委员”作为正式称谓于1949年9月30日才出现。也就是说,并非所有政协第一届全体会议的正式参会者都是“第一届全国政协委员”。这是统一战线史、人民政协史和中共党史、民主党派史人物研究中经常容易搞混弄错之处,很多相关人物的传记、生平叙述都将“第一届全国政协代表”和“第一届全国政协委员”的概念混淆而出现谬误。出席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的12位辽宁籍代表中,宁武、车向忱当选为第一届全国政协委员。

据《辽宁文史》